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必須按照《條例》、《實施細則》和本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
第四條車船稅的適用稅額,依照本實施辦法所附的《湖北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zhí)行。
第五條計稅噸位的計算方法:
(一)車輛自重噸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按照05噸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
(二)船舶凈噸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不予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
(三)1噸以下的小型車船,一律按照1噸計算;
(四)拖船按照發(fā)動機功率每2馬力折合凈噸位1噸計算。
第六條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二)拖拉機;
(三)捕撈、養(yǎng)殖漁船;
(四)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
(五)警用車船;
(六)按照有關規(guī)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七)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在我省范圍內的外國領事館和國際組織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第七條對農村客運車船和摩托車暫免征收車船稅;對同時符合下列五項條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車船,經縣以上(含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核準,暫免征收車船稅。
(一)依法取得行業(yè)主管部門認可的資格;
(二)按行業(yè)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線路和站點營運;
(三)營運票價經物價部門審批確定;
(四)營運車型為大型、中型載客汽車,營運船舶為乘人渡船;
(五)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承擔了一定的社會福利服務(如對老年人、殘疾人、學生、傷殘軍人等實行免費或優(yōu)惠乘車)。
第八條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在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環(huán)節(jié)扣繳稅款的車輛,其納稅地點為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所在地。
第九條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應稅車船登記手續(xù)的,以車船購置發(fā)票所載開具時間的當月作為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對未辦理車船登記手續(xù)且無法提供車船購置發(fā)票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第十條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在車船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的次月10日內申報繳納稅款。新購置的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第十一條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輛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機動車輛車船稅。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時,納稅人不得拒絕。
第十二條各保險機構應于每月10日內向保險經營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如實報送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地方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并解繳上月代收代繳的稅款。
第十三條地方稅務機關按規(guī)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手續(xù)費。具體事宜由省財政主管部門、省地方稅務和湖北保監(jiān)局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協(xié)商確定。
第十四條各保險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車船稅征管的相關規(guī)定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
第十五條各保險機構應當與地方稅務機關建立信息交流機制,以便保險機構與地方稅務機關進行信息比對、分析。
第十六條車船稅由車船登記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各級車船管理部門應當為地方稅務機關提供車船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協(xié)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對車船稅的征收管理。
第十七條車船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實施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鄂政發(fā)〔1987〕64號文印發(fā)的《湖北省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2002年12月31日發(fā)布的《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湖北省關于外商華僑臺港澳同胞投資企業(yè)的規(guī)定〉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1號)中關于車船使用牌照稅的規(guī)定同時廢止。
湖北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稅目類型計稅單位每年
稅額備注載客
汽車大型(核定載客人數大于或等于20人)每輛540元中型(核定載客人數大于9人且小于20人)每輛480元小型(核定載客人數小于或等于9人)每輛420元微型(車長小于等于35米,發(fā)動機汽缸總排量小于等于1升)每輛300元包括電車載貨汽車按自重(整備
質量)每噸96元包括半掛牽引車、掛車、客貨兩用車、專項作業(yè)車、輪式專用機械三輪汽車
低速貨車按自重(整備質量)每噸84元摩托車每輛72元船舶凈噸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噸按凈噸位每噸3元凈噸位201噸至2000噸按凈噸位每噸4元凈噸位2001噸至10000噸按凈噸位每噸5元凈噸位10001噸及其以上按凈噸位每噸6元拖船按照發(fā)動機功率每2馬力折合為凈噸位1噸;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船舶稅額的50%計算征收主題詞:財政稅務辦法